船用污水处理装置处理后的污水并非所有场景都能直接排放,排放权限严格遵循国际海事公约及国内船舶水域管理规定,和航行水域、船舶区域直接挂钩。经过装置净化处理后的污水,水质可达到船舶污水排放标准,悬浮物、有机物、菌群等指标均符合合规标准,但排放有严格地域限制。
船舶在开阔远洋公海航行时,装置处理后的达标污水可直接正常排放,无排放限制。但船舶进入近海海域、港口水域、内河航道、饮用水源保护区、旅游生态水域、禁排区等管控区域时,无论水质是否达标,均禁止直接排放,须关闭排放口,将处理后的污水储存至污水储存舱,待船舶驶出管控水域后再合规排放,或靠港后由岸基接收设备统一回收处理。不存在“处理达标就可任意排放”的情况,所有排放行为都受水域管控规则约束,这也是船用污水处理装置兼具处理、储水双重功能的核心原因,保障船舶在不同水域都能合规作业。